各市建委(建設局)、寧波市發(fā)改委: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為科學合理確定建筑安裝工程工期,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并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貫徹《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TY 01-89-2016)(以下簡稱“工期定額”)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工期定額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標階段確定工期的依據(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參照執(zhí)行),是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礎,也是施工企業(y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投標工期、安排施工進度的參考。
二、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期要求。招標工期比定額工期提前的,應按照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相關規(guī)定在工程量清單中編列提前竣工增加費項目。招標人確定的工期低于定額工期70%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依照審定的技術措施方案編制相應的提前竣工增加費。
非招標工程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提前竣工增加費的計取方式。
三、工期定額中的工程分類按照《建筑工程分類標準》(GB/T 50841-2013)執(zhí)行。
四、當單項工程層數超出工期定額中所列層數時,工期可按定額中對應建筑面積的最高相鄰層數的工期差值增加。
五、鋼結構工程的建筑面積和用鋼量兩個指標中,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指標即可計算相應工期。
六、在確定機械土方工程工期時,同一單項工程內有不同挖深的,按最大挖土深度計算。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原《全國統(tǒng)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2000年)和我省《關于貫徹執(zhí)行<全國統(tǒng)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浙建建〔2001〕92號)同時停止使用。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