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標等行為,強化市場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監(jiān)理以及貨物等招標過程中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nèi)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橋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設備、材料等。
第四條 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分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認定和評標委員會認定兩種。
第五條 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關系當事人的投訴舉報啟動,或者由評標委員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權限啟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核查,依法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
(一)同一人攜帶兩家及以上投標人的企業(yè)資料參與投標報名、資格預審、答疑、交納投標保證金、開標的;
(二)不同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監(jiān)、項目負責人等由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同一人領取兩家及以上投標人投標資料或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四)一年內(nèi)三次及以上通過資格預審,但不購買招標文件或不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委托同一家造價咨詢公司或代理機構或同一執(zhí)業(yè)人員提供咨詢或代理服務的;
(六)招標人(招標代理)組織投標人串通投標或招標人(招標代理)為投標人制作投標資料的;
(七)招標人(招標代理)與投標人或投標人之間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以費用補償?shù)模?/DIV>
(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進行核查,經(jīng)集體表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二)總報價相近,但其中各項報價不合理,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提不出計算依據(jù)或者主要材料設備價格及其相近或者沒有成本分析,亂調(diào)亂壓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綜合單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guī)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項目班子成員出現(xiàn)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或投標預算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的;
(八)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同一個企業(yè)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九)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個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十)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依照職責權限認定串通投標行為,應當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委員會認定串通投標行為的程序予以監(jiān)督,并對認定結論予以審核確認。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當由相關業(yè)務人員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審查小組,對涉嫌構成串通投標的行為進行核查認定。
第九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部門投訴。發(fā)現(xiàn)通過行賄等手段串通投標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機關進行舉報。
第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與投標人、投標人與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理,同時依據(jù)《青島市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予以扣分。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監(jiān)察部門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依法實施監(jiān)督。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參與串通投標活動的,依法進行查處;對涉嫌構成受賄等職務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